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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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釋見性即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訂內容業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99年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