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雖據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提出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之證
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之證明(即本案聲請協同辦理
信託建物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