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驗餘淨重合計1.51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驗餘淨重合計1.5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393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