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7號債權人 林麗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松村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