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7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陳玟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