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張秀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經查,原告提出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