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黃文程
紀榮治 被告 紀美麗
許猛忠 許境鱗 許肇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