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春美選任辯護人黃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春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春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第一審判決,於105年5月2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認該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