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 王瑀希 法定代理人 賴瑤霞 法定代理人 王威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104年10月27│11,661元│ER0000000││││新民高級中學 郭劉昭 ││日││││││惠││││││├──┼─────────┼─────────┼──────┼──────┼──────┼──┤│002│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4年10月30│2,790元│AG0000000││││中學學生消費合作社│社總社│日││││├──┼─────────┼─────────┼──────┼──────┼──────┼──┤│003│台中市私立新民高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4年10月27│2,667元│VM0000000││││中學 郭劉昭惠 │台中分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