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到庭說明其上訴論旨,徒憑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採,原審判其上開罪刑,已據原判決詳予說明理由,經核並無違誤,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費玲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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