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