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宏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一號被告吳宏濱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宏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9月6日(聲請書就此誤載為5月24日應予更正)確定,已於103年9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91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於102年9月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9月6日起至103年9月5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2年度偵字第71號、102年度緩字第450號、102年度緩護勞字第39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俱經鑑定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LV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尚宏公司鑑定報告書、SNOOPY鑑定報告書、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HELLOKITTY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前揭商標登記資料、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及證物照片等附卷可稽,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ꆼ│HelloKitty手機套│4個│├──┼──────────┼──┤│ꆼ│HelloKitty吊飾│7個│├──┼──────────┼──┤│ꆼ│LV手機套│3個│├──┼──────────┼──┤│ꆼ│拉拉熊按鍵貼│13個│├──┼──────────┼──┤│ꆼ│ 史努比 手機殼│1個│├──┼──────────┼──┤│ꆼ│史努比按鍵貼│2個│├──┼──────────┼──┤│ꆼ│史努比手機鍊│6個│├──┼──────────┼──┤│ꆼ│moshi手機殼│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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