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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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禮仲
彭麗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上達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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