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479號上訴人 謝錦宏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錫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