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憶菁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憶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賴憶菁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104年11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5年3月31日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108年7月19日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