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7號債權人 吳世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瑞德高淑女 (即陳瑞德之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中陸萬元部分有無雙方訂立之借據,另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若無,系爭本票是否曾經債權人提示,或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二、債務人高淑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系爭本票上之簽名是否為高淑女親自為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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