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李祾炫
李坤霖 (即 李蕭薇香 、 李坤洲 、 李坤雄 即 李振山 之相對人 蔡俊三
蔡枝色 蔡宗德 蔡尚文 蔡尚平 蔡秋紅 蔡秀枝 邱耀聰 邱耀濱 邱耀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尚田 相對人 邱淑華
蔡常慶 蔡常大 蔡尚民 蔡清輝 蔡彩緣 蔡玲蘭 蔡美智 蔡金樹 蔡銀來 蔡瑞甥 蔡崑茂 蔡源三 蔡金對 蔡秀春 蔡豊吉 蔡松印 蔡松晴 蔡秋桂 蘇榮珍 蘇添根梅 蘇玉蘭 蘇淑琴 蘇淑慧 蘇淑美 翁榮彬 翁健程 翁健隆 蔡宗遠 尤 陳麗錦 陳崇興 陳黃桂米 陳崇敏 黃清誥 黃清從 黃清文 黃清勢康黃耐江 黃秀鳳 翁 黃秀枝 周 曾阿每 曾桂美 曾玉嬌 曾淑緞 曾 謝秀鈴 曾科棠 曾華三 曾有詮 曾詠珊 陳盈安 曾柏鋼 曾韻如 曾俊達 曾維昀 曾偉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相對人曾詠如
曾 陳素器 曾詠芳 曾淑芬 曾蕙慈 曾 柯玉春 曾安源 曾公亮 曾茹芬 曾僖巧 曾敏紅 曾 江秀琴 曾吉豊 曾榆百 蕭麗淑 蕭福材 蕭榮中 蕭惠月 林淑如 林俊民 林俊宏 林俊利 江金生 江清 田江順芳 周志明 周志剛 周卿 雯洪 朱美雲 朱昱達 朱正忠 朱國昌 林玉娣 蘇煥琇 蘇揚理 蘇羿凱 蔡茂隆 蔡茂水 鄭 蔡月女 蔡蘇寳圓 蔡江山 蔡文彬 蔡鳳如 呂明麟 呂哲瑋 呂嘉賢 呂怡萱 蔡漢璋 蔡 邱秀香 蔡秀萍 蔡秀碧 蔡國和 蔡秀蓮 張巡幸 (張 陳梅花 之繼承人) 張巡來 ( 張陳梅花 之繼承人) 張玉妹 (張陳梅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陸仟參佰伍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度訴字第47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確定在案,爰提出附表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收據4份,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由聲請人於106年9月12││││日預納。│├────────┼───────┼──────────┤│地籍圖謄本費│3,650元│由聲請人於106年11月9││土地勘查複丈費││日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8││分類廣告費)││日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7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8月10││分類廣告費)││日預納。│├────────┼───────┼──────────┤│合計│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