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6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92年10月1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