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35號聲請人 張順清 上列聲請人張順清因與相對人王 俞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順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俞惠(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或陳報可得特定相對人身分之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