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楊秀錦 被告 陳弘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刑事部分被訴公共危險等罪,業經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自應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