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08號聲請人 黃德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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