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97號原告 張香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廖鍾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