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呂欽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呂青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127平方公尺=1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