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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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48號債權人TECDIACo.,Ltd法定代理人 小山真吾 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幣貳佰伍拾陸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