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電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寓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漢盛科技新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4日107年度簡上字第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2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以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曾家貽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芸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