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0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善澤 (原名 林文賢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梅卿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09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叁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7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忻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