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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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月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仲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 蕭憲堂 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其於聲請時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均無該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故認有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蕭憲堂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以為送達。經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文件,該通知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蕭憲堂現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關於債務人蕭憲堂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陳報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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