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簡志明 被告 張瓈云
陳森鵬 被告 蕭昆源
陳柏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