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 蕭亦清 上列債權人蕭亦清因與債務人 蔡宥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亦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與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抑或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之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雖載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債權人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敘明補充之。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聲請漏未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請具狀敘明具體理由。
四、請提出債務人蔡宥汝(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