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房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
11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100年
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1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請「國民現
金」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本金及利息;另被告持現金卡作為信用卡使用並持卡消費
,嗣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金及利息
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現金卡使用契
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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