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聖文被告王聖堯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聖文因被告王聖堯犯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確定,於99年6月5日到案後,經執行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並當場改諭知於同年6月7日自行到場執行,未到場得命拘提。詎被告未遵期到場,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於100年3月21日偕被告到場,被告亦未到場。檢察命拘提被告於100年4月9日到場,亦拘提未獲,有拘提報告在卷可稽。被告經傳拘無著,足認業已逃匿。
二、聲請人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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