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靜嫻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LongmanPreparationSeriesfortheToeicTest3e:AdvancedCourse(Longman進階Toeic測驗教本)、Audioscripts(聽力原稿)」盜版影印書籍及上開書籍之重製CD光碟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梁靜嫻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影印書籍及上開書籍之重製CD光碟1片,既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刑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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