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立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46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76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沈立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立揚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藉此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年底),在不詳地點,交付其名下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 王哲宇 」,由「王哲宇」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本案帳戶內,並旋經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相繼發現遭騙,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沈立揚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㈢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渣打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為詐欺及洗錢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692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亦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迄今尚未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他
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否認取得報酬,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又被告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然未經扣案,且業經警方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顯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告訴人 朱肇宣 朱肇宣於109年11月下旬,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及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成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 云云 。①109年11月23日15時09分許②109年12月7日15時20分許③109年12月21日16時06分許④110年1月25日20時12分許⑤110年1月26日19時09分許⑥110年1月28日18時48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11,000元④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⑤24,000元⑥22,5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朱肇宣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0466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8至9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10至16頁)2告訴人 潘芸珊 潘芸珊於109年11月6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1月26日17時48分許②110年1月2日14時42分許③110年1月25日20時43分許①999元②14,000元③44,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潘芸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1至26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卷一第27至39頁)3被害人 連玉珊 連玉珊於110年1月8日13時49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8日13時49分許999元①證人即被害人連玉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43至44頁)②存摺內頁明細(偵卷一第45頁)4告訴人 蔡坤霖 蔡坤霖於109年11月間,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1月30日19時49分許②109年12月10日17時44分許③110年1月8日19時24分許④110年1月16日14時30分許⑤110年1月26日20時50分許⑥110年1月28日19時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11,000元④25,000元⑤24,000元⑥22,5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坤霖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47至51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偵卷一第52至64頁)5告訴人 陳依玲 陳依玲於109年12月17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09年12月21日00時37分許3,9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依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69至70頁)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71頁)6告訴人 劉珊 如 劉珊如 於109年12月14日19時18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14日19時18分許②110年1月21日15時46分許③110年1月30日17時07分許④110年1月30日21時39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7,861元④1,218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珊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76頁及其反面)②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卷一第77至83頁)7被害人 張芷絨 張芷絨於109年11月下旬,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4日17時57分許②110年1月25日21時10分許①718元②11,2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張芷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86至90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一第96至98頁)8被害人 蔣介文 蔣介文於109年11月下旬,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5日19時21分許②110年1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1月5日)22時27分許①78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蔣介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91至95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一第96至98頁)9告訴人 劉軒妏 劉軒妏於109年11月28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9日07時58分許②110年1月25日14時57分許③110年1月26日16時45分許①999元②799元③4,8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劉軒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03至104頁反面)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107至124頁)10告訴人 吳幸真 吳幸真於109年12月15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25日15時54分許②110年1月28日13時41分許①79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幸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05至106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125至129頁)11告訴人 陳正耀 陳正耀於109年10月15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8日22時15分許②110年1月19日20時55分許③110年1月25日17時07分許①3,000元②3,000元③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正耀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38至140頁)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偵卷一第141至145頁)12告訴人 方麗綾 方麗綾於110年1月6日12時49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30日17時54分許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方麗綾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50至151頁)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偵卷一第152頁)13告訴人 許淑姿 許淑姿於109年12月中旬,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日12時47分許②110年1月20日19時46分許③110年1月26日12時13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8,8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淑姿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57至158頁)②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各1份(偵卷一第159至164頁)14告訴人 邱子軒 邱子軒於109年11月15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2日15時40分許②109年12月23日14時36分許③109年12月25日19時48分許④109年12月28日13時58分許⑤110年1月28日15時35分許⑥110年1月29日16時25分許⑦110年2月3日15時44分許①14,999元②14,999元③14,999元④14,999元⑤11,999元⑥40,000元⑦96,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子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67至169頁)②轉帳紀錄截圖、現金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170至182頁)15告訴人 汪淑珍 汪淑珍於110年1月初,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1日22時23分許②110年1月19日19時19分許③110年2月2日18時34分許①999元②14,000元③2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汪淑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187至188頁反面)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3張、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190至198頁)16告訴人 黃嘉琦 黃嘉琦於110年1月7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1日07時11分許②110年1月28日08時10分許①99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嘉琦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01至202頁)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卷一第204至210頁)17告訴人 汪淑娟 汪淑娟於110年1月中旬,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29日20時50分許11,9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汪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13至214頁)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215頁)18告訴人 廖亭雅 廖亭雅於109年11月27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5日19時26分許②110年1月13日16時52分許③110年1月25日13時52分許④110年1月28日14時07分許①999元②14,000元③44,000元④22,5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廖亭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20至222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223至230頁)19告訴人 薛媞云 薛媞云於110年1月15日10時32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5日10時32分許②110年1月25日14時46分許③110年1月30日15時54分許①14,999元②44,000元③22,5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薛媞云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35至237頁)②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238至240頁)20告訴人 袁語彤 袁語彤於109年11月24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日18時36分許②109年12月21日15時16分許③110年1月13日17時15分許④110年1月25日17時31分許⑤110年1月25日20時25分許⑥110年1月31日19時43分許①999元②14,000元③999元④20,000元⑤24,000元⑥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袁語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44至245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一第246至261頁)21告訴人 鄭欣宜 鄭欣宜於109年12月22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3日22時15分許②110年1月12日17時03分許③110年1月25日13時45分許④110年1月25日17時22分許⑤110年1月31日20時38分許①999元②14,000元③799元④679元⑤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欣宜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一第265至267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一第268至281頁)22告訴人 張芳滋 張芳滋於109年12月17日20時41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17日20時41分許②109年12月23日16時29分許③110年1月15日18時15分許④110年1月20日18時37分許⑤110年1月27日14時20分許⑥110年1月27日14時21分許①999元②14,999元③25,000元④30,000元⑤50,000元⑥5,9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芳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至4頁)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各1份(110年度偵字第20466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5至15頁)23告訴人 許聖薇 許聖薇於109年11月27日14時55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許聖薇①109年11月27日14時55分許②109年12月7日16時46分許③109年12月18日15時23分許④109年12月29日14時40分許⑤110年1月12日22時12分許⑥110年1月25日21時02分許①899元②843元③799元④14,000元⑤797元⑥44,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許聖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0至26頁)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二第27至40頁)24告訴人 黃翊雯 黃翊雯於110年1月2日16時56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2日16時56分許②110年1月7日13時45分許③110年1月17日00時24分許④110年1月25日14時06分許⑤110年1月25日14時45分許⑥110年1月30日21時45分許①3,000元②36,000元③14,779元④24,000元⑤44,000元⑥22,5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翊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46至47頁反面)②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卷二第48至50頁)25告訴人 范科毅 范科毅於109年11月中,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4日18時54分許②109年12月31日19時49分許③110年1月19日15時39分許④110年1月20日21時07分許⑤110年1月27日17時24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11,000元④25,000元⑤24,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范科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05至110頁)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卷二第112至124頁)26告訴人 黃莉雯 黃莉雯於109年11月20日17時53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6日14時20分許②110年1月28日13時07分許③110年1月28日13時08分許①999元②8,000元③3,2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莉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28至129頁)②對話紀錄截圖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3張(偵卷二第130至136頁)27被害人 嚴芷微 嚴芷微於110年1月26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26日22時54分許②110年1月28日16時55分許①3,199元②8,8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嚴芷微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39至140頁)②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卷二第141至151頁)28告訴人 彭敏豪 彭敏豪於109年12月16日19時44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彭敏豪110年1月25日18時01分許2,872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彭敏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56至157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二第158至160頁)29被害人 游欣 諭 游欣諭 於109年12月間,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25日14時08分許799元①證人即被害人 游欣瑜 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64至165頁反面)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卷二第166至167頁)30告訴人 吳佩珊 吳佩珊於109年11月20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1月27日15時17分許②110年1月2日14時35分許③110年1月15日15時53分許④110年1月25日17時40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11,000元④44,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佩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71至172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二第175至178頁)31被害人 張馨予 張馨予於109年11月8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1月26日17時02分許②109年12月23日16時07分許③110年1月5日18時38分許④110年1月27日16時28分許①999元②3,000元③11,000元④20,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張馨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83至184頁反面)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偵卷二第185至191頁)32告訴人 鄒騰丰 鄒騰丰於109年12月間,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28日17時47分許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鄒騰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97頁及其反面)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各1份(偵卷二第198至199頁)33告訴人 張文馨 張文馨於109年11月4日11時46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7日19時59分許②110年2月3日15時19分許①99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文馨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03至205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2張(偵卷二第206至210頁)34告訴人 葉宜樺 葉宜樺於110年1月26日18時07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葉宜樺①110年1月26日18時07分許②110年1月26日18時19分許③110年2月3日22時17分許①50,000元②5,999元③3,1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宜樺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14至215頁)②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1份(偵卷二第217至222頁)35告訴人 翁慧如 翁慧如於110年2月2日15時43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2月2日①15時43分許②15時49分許③17時35分許①3,199元②799元③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翁慧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26至227頁)②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二第228頁)36告訴人 陳韋廷 陳韋廷於109年11月11日21時40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1月23日19時48分許②109年12月1日21時59分許③109年12月2日17時58分許④109年12月25日13時38分許⑤110年1月5日18時42分許①961元②873元③3,000元④11,000元⑤2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34至237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二第239至254頁)37告訴人 王靖淳 王靖淳於109年11月18日22時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1日15時55分許②110年1月15日15時59分許③110年1月22日17時39分許④110年1月28日16時05分許①699元②14,000元③293元④54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靖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59至263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內頁明細各1份(偵卷二第264至283頁)38告訴人 林予馨 林予馨於110年1月20日9時28分許,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29日16時03分許②110年1月30日23時28分許③110年2月2日07時33分許①799元②799元③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予馨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0466號卷三【下稱偵卷三】第1至2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三第3至5頁)39告訴人 鄭芷婷 鄭芷婷於109年11月3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1日13時34分許②110年1月6日17時12分許③110年1月25日14時26分許④110年1月27日15時許⑤110年1月31日13時45分許①749元②999元③2,400元④11,200元⑤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鄭芷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9頁及其反面)②中國信託銀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轉帳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卷三第10至23頁)40告訴人 何季珊 何季珊於109年12月24日22時05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09年12月24日22時05分許9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何季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8至29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各1份(偵卷三第31至33頁)41告訴人 林昇德 林昇德於110年1月16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28日14時17分許74,9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昇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36至38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三第39至44頁)42告訴人 黃琬婷 黃琬婷於109年12月26日20時30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6日20時30分許②110年1月26日15時26分許①99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琬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三第50至52頁)②轉帳、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卷三第53至56頁)43被害人 藍莉菁 藍莉菁於109年11月16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10日22時13分許②109年12月19日13時39分許③109年12月25日15時27分許④110年1月8日13時49分許⑤110年1月27日15時30分許①999元②999元③14,999元④2,997元⑤20,799元①證人即被害人藍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55至58頁)②對話紀錄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1份(偵卷二第62至81頁反面)44告訴人 高靖雯 高靖雯於109年12月9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09年12月20日14時36分許②110年1月30日14時22分許①999元②2,4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高靖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86頁及其反面)②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卷二第87至90頁反面)45告訴人 黃馨樂 黃馨樂於110年1月17日18時27分許前某時,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黃馨樂①110年1月17日18時27分許②110年1月25日17時12分許③110年1月25日17時13分許④110年1月25日19時51分許⑤110年1月27日21時20分許①999元②50,000元③5,200元④799元⑤799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馨樂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95頁及其反面)②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卷二第96至100頁)46告訴人 吳沛蓁 吳沛蓁於110年1月28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110年1月28日15時05分許3,199元證人即告訴人吳沛蓁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二第173至174頁)47告訴人 陳怡吟 【移送併辦】陳怡吟於109年11月6日,在「互讚部落」網站註冊會員,並加入其LINE群組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向其佯稱:在IG按讚及付費升級為VIP會員可以賺取獎金云云。①110年1月7日15時31分許②110年2月3日22時29分許①999元②11,2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吟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7692號卷四【下稱偵卷四】第9至11頁)②轉帳、對話紀錄截圖及「互讚部落」網站畫面截圖1份(偵卷四第21至40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