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2號原告 楊曉慶 被告 葉潾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109年10月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嗣原告於111年2月10日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並未就其管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巷0號4樓」,工作地為「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陳報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服務證為憑,被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方法院審理,揆諸前揭法條,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