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2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莊旭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6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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