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原告 廖易紳

被告 黃智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0元,應徵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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