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原告 廖易紳
被告 黃智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000元,應徵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