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王榮霖 被告 邱冠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月1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而被告所涉傷害案件,雖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0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案件迄於同年5月19日始繫屬本院乙節,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法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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