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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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錢日茂
錢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許可原告委任 吳志弘 為訴訟代理人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委任其委外公司之受僱人吳志弘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許可吳志弘為被告訴訟代理人。惟查,本院於105年2月16日通知原告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原告請求分割之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使用現況說明、現場照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該通知已於105年2月22日送達被告,詎吳志弘遲至105年3月7日才提出起訴狀繕本;於105年3月14日才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迄未補正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說明及現場照片。本院另於105年4月25日通知原告於函到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陳阿梅 除戶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該通知並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被告,詎吳志弘悉數迄未補正。顯難認吳志弘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法以裁定撤銷前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