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大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傷害、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大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大瑋前犯詐欺、傷害、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其中詐欺、傷害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又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