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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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8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鄭浚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宋嘉燕 間請求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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