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定忠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
40、1202、1203、1204、1205、1206號被告楊定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海洛因、安非他命類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各有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各該資料存卷為憑。核俱屬違禁物無疑。茲該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確定日期:民國99年10月8日),尤以緩起訴之猶豫期間業已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或份量│搜索扣案時、地│說明│扣案物品保管證號│├──┼───────┼──────┼──────────┼──────────────┼────────┤│①│海洛因│1包(驗餘後│93年9月26日凌晨零時│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32000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淨重0.34公克│10分;基隆市仁愛區孝│404號鑑定通知書(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證字││││)│一路54號華星大飯店第│字第1814號偵查卷第46頁)│第2375號編號2(│││││202室(臺灣基隆地方││93年度毒偵字第18│││││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14號偵查卷第41頁│││││字第1814號、9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②│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同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涉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檢察署93年度證字││││││報告單(93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第2375號編號1(││││││偵查卷第21頁)│93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偵查卷第41頁│││││││)、94年度證字第│││││││1669號編號3(9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偵查卷第18頁)│││││││。│├──┼───────┼──────┼──────────┼──────────────┼────────┤│③│海洛因│2包(驗餘後│93年10月10日晚間8時│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32000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淨重合計1.87│;基隆市○○區○○街│407號鑑定通知書(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證字││││公克)│22巷10號(臺灣基隆地│字第1927號偵查卷第55頁)│第2378號編號1(│││││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93年度毒偵字第19│││││偵字第1927號、94年度││27號偵查卷第53頁│││││毒偵字第1254號)││)│├──┼───────┼──────┼──────────┼──────────────┼────────┤│④│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合│同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計4.8公克)││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檢察署93年度證字││││││步鑑驗報告單(94年度毒偵字第│第2379號編號1(││││││1254號偵查卷第20頁)│93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偵查卷第54頁│││││││)、94年度證字第│││││││第1669號編號1(│││││││9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偵查卷第18頁│││││││)。│├──┼───────┼──────┼──────────┼──────────────┼────────┤│⑤│海洛因│3包(驗餘後│93年11月17日晚間7時│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32000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淨重合計0.13│20分;基隆市仁愛區曲│480號鑑定通知書(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證字││││公克)│水街22巷10號(臺灣基│字第2298號偵查卷第51之1頁)│第2748號編號1(││││(惟聲請書誤│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93年度毒偵字第22││││載為1包)│度毒偵字第2298號、94││98號偵查卷第51頁│││││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⑥│海洛因│3包(驗餘後│93年11月23日下午3時│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32000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淨重合計1.12│40分;基隆市仁愛區仁│492號鑑定通知書(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證字││││公克)│一、愛九路口(臺灣基│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38頁)│第2792號編號1(││││(惟聲請書誤│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93年度毒偵字第23││││載為1包)│度毒偵字第2324號、94││24號偵查卷第35頁│││││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⑦│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同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公克)││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檢察署93年度證字││││││步鑑驗報告單(93年度毒偵字第│第2792號編號2(││││││2324號偵查卷第13頁)│93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偵查卷第35頁│││││││)、94年度證字第│││││││1670號編號1(94│││││││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偵查卷第31頁)│├──┼───────┼──────┼──────────┼──────────────┼────────┤│⑧│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3年12月4日中午12時│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公克)│10分;基隆市仁愛區仁│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檢察署93年度證字│││││一路501號附近(臺灣│步鑑驗報告單(93年度毒偵字第│第2912號編號1(│││││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2418號偵查卷第17頁)│93年度毒偵字第24│││││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18號偵查卷第41頁│││││94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94年度證字第│││││)││1671號編號1(94│││││││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偵查卷第17頁)│├──┼───────┼──────┼──────────┼──────────────┼────────┤│⑨│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3年12月25日晚間9時│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92公克)│50分;基隆市仁愛區曲│檢字第0940006517號檢驗成績書│檢察署94年度證字││││(惟聲請書誤│水街22巷10號(94年度│(94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偵查卷│第724號編號1(││││載其毛重為0.│毒偵字第1108號)│第52頁)│94年度毒偵字第11││││2公克)│││08號偵查卷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