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原告 何宗駩 被告 何接枝 之派下員
何黃雪 之派下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事項均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另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相對人:何接枝及何黃雪之派下員」等字樣,而未具體表明當事人之姓名年籍,復未陳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確認本案之當事人,亦無從核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㈠提出被繼承人何接枝、何黃雪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何接枝、何黃雪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㈡特定全部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㈢載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㈣陳報原告因本件起訴所受之利益,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予原吿,有送達證書可查。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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