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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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時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 柯清山 、 柯竹華 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依期繳納裁判費,請另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有書証),以供本院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