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蔡皓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宇美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2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3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4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0000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