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復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復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復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復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名,復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而與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並且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父親年紀已經70歲,母親之前出過意外,行動不便,希望多點時間陪家人,希望刑期能在3年左右等語(本院卷第167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前述意見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前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07/18107/02/01107/01/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31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08/12/02109/04/21109/04/2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02109/04/21110/10/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4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08/29107/01/26107/01/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09/04/21109/04/21109/04/2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7110/10/27110/10/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8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8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83號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01/26108/07/18107/01/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269、3212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5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判決日期109/04/21109/09/16111/05/2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985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7109/12/23111/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8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45號編號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12/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判決日期111/05/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