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丙○○○○○○
乙0000000
甲0000000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被 告 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0月19日,經
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並未進行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該公司之
代表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以全體董事為被告騏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並提出民事準備書
狀(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附繕本)。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之最近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