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張昭南
調解委員 林瑞霞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正,給付方法:
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3月8日中午12時先給付參萬元,另
於95年3月31日中午12時給付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