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驗餘合計淨重為肆拾貳點玖伍伍貳公克)及貳罐(驗餘合計淨陸點零伍叁叁重為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
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毒品之顆粒15包及2罐經鑑定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14包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總毛重46.65公克,包裝袋總重3.9
4公克,取樣0.1公克鑑定用罄,有該局94年12月8日刑鑑字第0940167366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故其驗餘淨重應為42.61公克,另1包及2罐甲基安非他命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鑑定結果,驗餘淨重分別為0.3452公克、3.7158公克、2.3375公克,此有該鑑識中心94年11月17日(94)安鑑字第02635號及第02637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5包及2罐驗餘合計淨重分別為42.0552公克及6.0533公克),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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