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63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訴字第008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代表人乙○○院長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