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吳敏華 即玉峰企業社輔佐人 吳聰霖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上訴人 徐瑞德南榮國際貿易企業社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1樓輔佐人 徐明富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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